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根据总局令第162号修订)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具体文件见如下网址:
http://www.cnca.gov.cn/zw/bmgz/202006/t20200618_58611.shtml
二、一般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标志管理及认证资格处理程序会规定如下内容: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管理及服务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
2)获证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按期缴纳认证费用;
3)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或被投诉;
4)获证组织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5)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暂停;
6)获证组织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7)获证组织不允许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和再认证审核;
8)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认证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