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二、办理叉车使用登记证需要的手续: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类]一式3份(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填表内容应打印,不能有空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设备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原件聘用单位栏应加盖使用单位印章)。
5、相关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登记证与使用标志样式
三、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四、使用单位应建立的资料:
1、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2、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3、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作出记录。
5、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9、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五、叉车部分标识配置:


六、防爆叉车:
较危险地地方,对安全的要求非常的高场所需使用防爆叉车,比如说粉尘很多的工厂、加油站、加气站、燃气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仓储企业等易燃爆场所。